永城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实施教育系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永城市教体局审批服务股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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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心校、局属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明办关于推进信用建设制度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信用建设,推进信用建设制度化,在全市教育系统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现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教育系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领域守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校园诚信软实力,根据法律、法规和《永城市教育信用信息归集及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全市教育系统信用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教育工作者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本市公立学校及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在编在职教师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永城市教育体育局成立征信工作领导小组,由 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征信工作的机构建设、调度推进、检查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被征信人同意提供的除外。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规范信用信息提报渠道,确定专人负责基本信息及师德、规范教学行为、财会、业务、安全等方面信息的提报。有人员变动要于事件发生的次月及时更新基本信息。相关责任人按要求上报信用信息后,征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赋分,由学校加盖公章,学校主要负责人、教职工本人签字后,录入征信管理平台。信用信息录入后需要更改、增减,均要由相关责任人出示证明,学校加盖公章,学校主要负责人、教职工本人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各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录入工作。每月25—30日,将本月形成的守信、失信记录录入市社会征信子系统重点人群信息的个人档案中。

第八条 教体局为每年度的公立学校建立信用档案,各学校为每位产生有效信用记录的教职工建立信用档案,档案中需同时存入相应的证明文件及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学校盖章的信息。

第九条 各学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30 日前,将学校上一季度录入征信管理平台的有效信息记录表经单位盖章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存档备案。

第十条 当事教师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将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三章  教育守信、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守信行为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自觉履行诚实守信的行为。主要包括:

职业道德: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2.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 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6.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 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7.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的记录。

荣誉记录:

8.因职务行为受到学校或县市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 部门表彰、奖励。

社会公德:

9.年度内有 5 次以上参加志愿者服务、义工等活动的 记录。

10.有扶贫济困、慈善捐助公益事业等的记录。

11.有骨髓捐献等的记录。

12.积极参加县市级以上组织的群众文体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前三名)的记录。

13.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记录。

家庭美德:

14.长期赡养年老体弱的家庭成员。

15.无偿照顾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 其他:

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失信行为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行为。

5.为他人做假证明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6.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8.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9.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10.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1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 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整的记录。

1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记录。

14.擅自脱岗、离岗、串岗,无故不上课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记录。

15.考前泄漏试题或阅卷登分私自改分的或考试中私 换学生替考、帮助学生作弊的记录。

16.迟到早退月度超过 2 次或全年累计超过 6 次的记

录。

17.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 玩电脑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记录。

18.在各种评议、评优活动中行贿、索贿、拉选票的记录。

19.将学校公有资产据为己有或因缺岗造成集体财产 损失的记录。

20.违反禁酒令及其它公车管理规定的记录。

21.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记录。

22.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记录(降为 B 级)。

23.受到市级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效能告诫,或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待岗学习、作出检查、禁闭等措施的记录。

24.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声誉的行为。

25.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记录。

26.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的记录。

27.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记录。

28.借贷、赊购不能按期偿还被法院强制执行等失信行为的记录。

29.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道、工作纪律的失信行为。

第四章  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信用体系分级评价采用60分制,实行动态评价。

(一)合计得60分以上学校授予一级信用先进单位;

(二)合计得50-59分以上学校授予二级信用先进单位;

(三)合计得40-49分以上学校授予二级信用先进单位;

(四)合计得15 分以下学校为信用评价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

教育领域教职工信用体系分级评价采用千分制,实行动态评价。

(一)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00分以上;

(二)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0—1000分;

(三)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分;

(四)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分;

第十四条 学校信用分默认总得分60分,教职工信用信息默认总得分1000分。信用信息分值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学校内信用等级不超过市级征信平台的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信息形成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1年;超过期限的,予以删除,转为档案保存。

第五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须以个人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以上(含A级,下同)的,在干部选拔使用、评先选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对B级以下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

第十七条 对个人信用等级A+级的,根据守信具体情节,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干部推荐考察中重点关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二)在各级组织的专业培训、学习深造等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

(三)在各级各类评先选优中,优先予以推荐。对典型示范作用明显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表彰。

(四)在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提名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进行整改,并将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干部调整使用中,不得作为提拔重用对象。

(二)不得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三)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年度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四)在各级组织的专业培训、学习深造等工作中,不予推荐。

(五)提名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时,不予考虑。

(六)在单位一般不得分管或从事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工作。

(七)根据个人失信情节,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或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个人信用等级为 C、D 级的,除实施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外,还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不能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各类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

(三)根据失信情节,属领导干部的,给予诫勉谈话、 调离原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免职处理;属一般教师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或按有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大校园网、宣传栏等对诚信文化宣传的力度,组织教职工学习《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在推行征信管理的同时,积极倡树诚信典型,并对诚信教师的事迹进行宣传,营造“人人重视诚信、人人讲诚信”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永城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实施教育系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出台符合本校实际的《推进教职工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将教师的日常教学行为、师德表现及社会、家庭道德等方面表现列入征信管理范畴。

第二十二条  市教体局将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 整合系统内、单位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向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报送。

第二十三条 市教体局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征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录入、更新、上报有关信用信息的;

(二)丢失或缺失信用管理原始证据资料,或资料未按规定归档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信用产品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各学校也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守信、失信信息及时、准确提报。各单位征信管理情况将列入年终督导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由永城市教育体育局征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21年3月2日


编辑:李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