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教育体育局在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
来源:永城市教体局审批服务股   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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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信用河南建设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商丘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用记录是指在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公开的,公民或法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应社会企业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第四条 我局建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市教体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股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调推进在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

第五条 我局可在教育行政管理以下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教育项目招投标、教育政府采购、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师生表彰奖励、教育科研成果评审、职称评审、设立民办学校审批、年检等。

第六条 市教体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职责分工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七条 根据《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守信者,可以给予以下守信激励:

(一)在日常监管中,免除检查或者减少检查频次;

(二)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优先安排扶持措施或者加大扶持力度;

(三)推荐其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四)在公共传播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八条 根据《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失信者,给予以下失信惩戒:

(一)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

(二)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置后安排扶持措施或者减少扶持力度;

(三)1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认定认证和荣誉评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九条 教育领域招投标使用信用报告按照《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本局各股室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永城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11日起试行。


2022年2月11日


编辑:李华东